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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一)聘用及待遇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我院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,按规定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,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。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,正式聘用为合同制员工,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。不合格的,取消聘用。
四、纪律要求
(一)考生全程携带身份证,全程不得携带手机入场。对未携带身份证、携带手机入考场的,一律视为考生自动放弃应考权利,成绩生成为零分。
(二)对违反公开招聘程序和纪律规定的工作人员,将视情形予以批评教育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处理;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,一经查实将依法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。
2020年6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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